近日,為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森林資源,優化生態環境,確保不發生重大森林火災,根據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》和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的有關規定,發布如下命令:
一、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。其中,4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。
秋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。其中,10月1日至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。
二、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有林地、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造林地及外緣100米范圍內,以及無立木林地、宜林地、荒山荒地及外緣100米范圍內均為森林防火區。
三、在全市森林高火險期內,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四、森林防火的高火險期內,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及燃燒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,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應當配合護林防火工作人員接受檢查。
五、全市春季、秋季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火責任落實、森林火災隱患的排查、火險預警響應機制、野外用火管制措施、撲火準備工作、應急聯防聯動機制的建立,以及責任追究等嚴格遵照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規定執行。
六、森林防火期內,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吸煙、上墳燒紙、燒香、燃放鞭炮、野外取暖、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。凡違反以上規定的,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《森林防火條例》給予相應處罰。對在森林防火區內上墳燒紙和野外吸煙者,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;非公職人員一律從重給予經濟處罰;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給予行政處分;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對拒絕接受工作人員檢查,干擾、阻礙護林防火工作人員正常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